本文目录一览:

  • 1、2022年成都公积金上限
  • 2、成都公积金上限
  • 3、成都公积金缴存上限2022
  • 4、成都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多少

2022年成都公积金上限

法律分析: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上限按更高年工资基数的三倍乘以更高缴存比例12%计算。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国家有统一的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更低分别不低于5%,更高分别不高于12%。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在5%-12%的缴费比例当中,选择适合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通常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需要与单位选择的缴存比例一致,若单位按照5%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个人也需要按照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均进入到缴存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中,归缴存者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 *** 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成都公积金上限

成都公积金上限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依据《成都市人民 *** 关于调整全市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成都公积金缴存上限2022

法律分析:2022年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499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成都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多少

成都住房公积金基数自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更高不超过28017元,更低不低于2480元。公积金提取分为租赁提取以及买房提取,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成都公积金上限